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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軍人個人所得稅減免規定

法律分析:1。烈屬、殘疾軍人、孤寡老人、殘疾人持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有效證明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版稅收入可能會減少。

30%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如下:

(1)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可以減征100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收入畸高,即年收入35萬元(含5萬元),則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收入5萬元以上不減個人所得稅。

(2)雇用12幫工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可減征30;雇用三名以上(含三名)傭工的,不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個人從承包、租賃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必要費用,每月可扣除1000元。

2.上述烈士是指父母、配偶和未滿周歲的子女。

殘疾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殘疾軍人證的人員。孤老是指無法決定贍養或扶養義務人的人。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各種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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