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了大量的強制性和政策性規範進行規範,如調整商事關系的商法、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調節關系的經濟法等。目前理論界很多學者提出了“商法公法化”的現象,甚至認為商法可以並入經濟法。
商法屬於私法的範疇,重視主體平等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商法的強制性規範體現在商事主體法、商事行為法和商事責任法中。例如,商事登記制度中的強制性規範。
強制性規範的特點:
1,實際上,強制性規範,顧名思義,就是強制性的。它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在適用法律時,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2.在法律規範的結構中,強制性規範具有且僅具有單壹的積極或消極的行為模式。與任意性規範不同,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為模式可供當事人選擇。
3.在法律用語的表達上,強制性規範多以“不得”、“必須”、“應當”等詞語表達。這是壹個帶有禁止和命令性質的詞。
4.從本質上講,強制性規範體現了國家強制性,是以國家強保障的形式規定的,涉及國家公權力。
5.在違反的法律後果方面,違反強制性規範會對行為效力產生影響,可能導致行為無效,嚴重時甚至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