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售方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利性企業。但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並在壹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可以認定該合同有效;
(2)預售人必須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預售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而是投入壹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建設,並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壹審訴訟期間補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預售人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要求。預售方須按商品房預售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前,預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且在壹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書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