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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職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範圍應限於醫療及其他在新冠肺炎從事防疫、抗疫工作的人員。從事抗疫防疫工作的勞動者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保障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享有相關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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