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武無視國家法律,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被告人陳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武當庭自願認罪,積極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武犯罪情節輕微。綜合考慮其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陳武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陳武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七百八十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大新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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