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確定換房安置人口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本地戶籍的:1;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在被拆遷房屋內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人員,實際居住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房屋,但居住有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2.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不滿壹年,在被拆遷房屋居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1)人口未成年子女應在拆遷範圍內安置;2)因工作需要需調回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的直系親屬落戶;3)因退休已遷回拆遷範圍內住所的海員、船員、野外探險者、在校學生等人員;5)本市居民因入伍、出國等原因取消拆遷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等原因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3.拆遷範圍內無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可認定為待安置人口: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無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生活困難,並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人員, 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需要安置的人口: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需要安置的人口; 2)海員、船員、野外探險者、學生等戶口遷出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已在外地結婚的除外);3)因入伍被註銷戶口的人員;4)因服刑、勞動教養被註銷戶口的人員;5)戶口不在本市,因婚姻關系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且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待安置人口,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滿兩年的人員;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殺牛法下一篇:申請取保候審有什麽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