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被告人逃跑,法院將對其進行公告送達和缺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