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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後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舉證通知書是告知訴訟當事人相關舉證事項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後,應當在舉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收集並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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