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我國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上門女婿有贍養嶽父母的義務,不贍養嶽父母並不違反法律。而且上門女婿在中國的家庭關系中沒有法律地位。我國民法典繼承部分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正是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系列中,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可見,上門女婿在我國家庭關系中沒有合法地位。贍養是建立在血緣和依賴基礎上的壹種有報酬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符合我們通常所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公婆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公婆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而且在非特定條件下,他們對公婆的遺產沒有繼承權,因此沒有法律依據去聲討他們不贍養公婆。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這壹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麽配偶壹方協助贍養的義務自動解除。
最後,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贍養義務,但是我國法律鼓勵上門女婿贍養嶽父母,尤其是喪偶上門女婿。現實生活中,基於中國的傳統思想,大部分上門女婿還是會盡到贍養嶽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
第壹百二十九條(民法典)喪偶女婿盡了贍養嶽父母的主要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