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負責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按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依法協調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的司法環境,但不得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司法裁判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要求。
第五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要求辦案,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