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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減半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涉案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僅支付被上訴財產的價值。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累計給付,非財產案件按照標準給付。(2)申請費。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計算,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繳納。訴訟終結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復核,不得單獨對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申請再審的,應當分別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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