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縣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規則三。城市綠化應堅持科學規劃。
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種植與保護並重、增加城市綠地總量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用地和城市綠化建設、養護、管理及科學研究所需的資金。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表彰、認養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及其綜合執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本市城市、縣城規劃區內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
本市各市、縣規劃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應當創建花園式單位和花園式社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占綠地、損壞樹木花草和破壞綠化設施的行為。
城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管理服務聯系方式。城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