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物品,包括:各種活動物。因此,通過快遞郵寄活體動物是違法的。
禁止在郵件中郵寄或者攜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
擴展數據:
對違反禁寄限制寄遞的物品,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其種類、性質和數量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不發送;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當場處理;
(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汙染、損壞其他郵件、設備的,寄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處理所需費用,由寄件人承擔。
人民網-郵寄活體動物違法,但仍有快遞公司仍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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