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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警務的理論基礎

英國埃克塞特特警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約翰·阿德爾森(John Adelson)提出了社會契約理論作為社區警務的基礎理論。公眾* * *訂立合同,將自然權利交給國家,國家將代替他們行使這種權利。從這壹思想中產生的政治學理論討論了警察的建立和職能,以及國家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契約理論表明,如果政府忠於並履行對公民的義務,人們就應該遵守這種行為準則。警察工作具有政治功能。警察不僅是政府的法定代表,也是人民的公仆,因為人民有權要求警察提供服務,警察也有權要求公眾履行與國家的契約,這符合所有人的最大利益。犯罪是壹種社會現象,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是社會的共同責任。社區公眾在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犯罪方面應該具有必要和可能的公共安全功能。警察是政府的壹部分,政府是社會的壹部分,所以警察的治安責任和作用是相對的。因此,組織社區公眾(個人和團體)參與旨在維護社會秩序、減少違法犯罪、提高社區生活質量的活動,可以充分調動社區公眾的公共安全責任感和積極參與性,充分發揮其在公共安全中應有的作用。這改變了傳統的僅由警察處理犯罪的警務方式,強化了社區的治安職能,使社區作為壹個整體應對犯罪,並通過警察增進了與公眾的了解。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和條件,提高警察對社區的服務水平,從而建立壹個嚴密的打擊、預防和服務體系,使整個社會治安更具潛力。基於上述理論基礎,西方國家的警察機關普遍接受了著名的“皮埃爾原則”,並在此基礎上實施了現代社區警務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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