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 *與中國人民調解決方案》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事糾紛;(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