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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返還涉案物品的規定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返還相關個人、單位或者組織。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制作返還財物清單,註明返還原因,由接收個人、單位或者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並附清單和照片。

法律依據:關於刑事案件快速返還扶貧涉案財物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迅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者組織: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產權屬關系已經查清;

(三)權益受到明顯侵害的個人、單位或者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受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正常訴訟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對迅速返還涉案財物無異議的。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積極追繳辦理扶貧領域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在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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