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刑事案件快速返還扶貧涉案財物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迅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者組織: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產權屬關系已經查清;
(三)權益受到明顯侵害的個人、單位或者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受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正常訴訟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對迅速返還涉案財物無異議的。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積極追繳辦理扶貧領域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在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