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租、出借、買賣公安機關認定的手機卡的失信用戶,對其名下登記的手機號碼壹律停機,並限制其身份證件或組織機構代碼兩年內辦理新入網、移動電話過戶等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他們的罪行,或提供廣告宣傳,支付和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