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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牌的涉案人員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法律解析:出租、出借、買賣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安機關認定的相關組織者,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受到紀律處分,如暫停其銀行賬戶的櫃臺業務, 支付其賬戶的全部業務,五年內不得為其新開賬戶(相關單位和個人五年內不得使用銀行卡在ATM上存取款,不得使用網銀、手機)。 同時納入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管理,違法行為記入個人信用信息。

對出租、出借、買賣公安機關認定的手機卡的失信用戶,對其名下登記的手機號碼壹律停機,並限制其身份證件或組織機構代碼兩年內辦理新入網、移動電話過戶等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為他們的罪行,或提供廣告宣傳,支付和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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