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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國外法律文書或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委托書等。)在國外生成的,需要經過文件生成地的公證處(或同等權限的機構或個人)公證,再經該國外交部門認證,再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才能在國內使用。同樣,在中國生成的法律文件在國外使用也要經過類似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外國人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證明身份的文件。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手續。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有權代表參加訴訟的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證明程序。本條所稱“東道國”是指外國企業或組織設立和註冊的國家,也可以是已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第三國。第五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本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外國當事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可以由該國公證機關公證,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三條:公證書需要在境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行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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