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來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如下:
第三章婚姻與家庭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物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因此,離婚時的房產是夫妻財產關系,不是單純的不動產權利,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律適用方面,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如果沒有選擇,應適用* * *有相同經常居所地國或* *有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關於離婚案件中海外財產是否應該分割的問題,如果能夠證明房產確實存在並且可以估價,離婚案件中可以分割。中國法院對境外不動產的分割有管轄權,當事人是否在境外提起訴訟不影響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家事法庭團隊陳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