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第五十二條公職人員涉嫌違法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務的,任免機關或者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公職人員在接受調查期間,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出境或者辭去公職;被調查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單位和上級機關、單位不得交流、晉升、獎勵、處分或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