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公民申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姓名、國籍、工作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時間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背景、學識和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核心技能、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的學徒經歷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五)申請人占有與項目有關的實物和資料;
(六)申請人自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並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