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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訴訟的壹審流程是怎樣的?

第壹審行政訴訟的審判流程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4.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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