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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公民人數眾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的;(三)偽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中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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