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300元罰款: (壹)占用引導線行駛的;(二)違反規定占用專用車道的;(三)在人行橫道、黃色廣場停車的;(四)違反禁止和限制規定的;(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轉向燈的;(六)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五十三條因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經公告三個月仍未領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移交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對非法拼裝、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