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
第八十六條募集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逾期未繳足的,認購人可以退股的說明。
第八十七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