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
2.男女婚姻不完全是自願的,有他人的幹涉;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壹方或雙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5.壹方或雙方有其他配偶。
身份證的法律規定:
1.身份證的法定功能:身份證是公民合法身份的證明,用於日常生活中的身份驗證和法律事務;
2.辦理身份證的條件:公民必須達到規定的年齡,並提供相應的個人信息和證明材料;
3.身份證更新換領:身份證到期或信息發生變化時,需要及時更新或換領;
4.身份證掛失補領:身份證壹旦丟失,公民應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領;
5.身份證法律責任:使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結壹下,不能領結婚證的情況包括:壹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男女婚姻不完全是自願的,有他人的幹涉;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壹方或雙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夫妻壹方或雙方有其他配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