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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駁回鑒定申請,要求具體說明適用的法律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鑒定申請。此外,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分析

執行依據無支付內容或支付內容不明確。如果沒有給付內容,比如確認判決,判決內容只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關於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主體和給付對象,導致執行的不確定性。申請執行的內容與執行依據的內容不壹致。比如執行依據決定行為的履行,當事人要求對方給付金錢,申請內容於法無據。法律文件沒有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書因其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這種不確定性的障礙可以在其效力被確認後消除,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在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不成立時,駁回執行申請是適當的。申請人的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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