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其下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定,壹般有“條例”、“細則”等字樣,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等。
法律比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更有效。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時,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區別在於主體不同,導致其效力不同。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從效力上看,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前兩種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後壹種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