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俗稱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且不能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應當予以暫扣;並根據《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值得註意的是,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名稱與現行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性質和功能相同。除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格式、發放、使用和監督可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相關制度。
擴展數據:
操作證的辦理流程
1,工商《個體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
3.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4.取得稅務登記證;
5、車輛到車輛管理所(個體經營戶的名字由外地車過戶到工商所);
6.取得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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