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起止地點等;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地點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客體被侵害地、違法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上的治安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