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壹般可以直接進行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鑒定會暫時中止。傷殘鑒定對勞動者的待遇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壹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康復的情況進行的。壹般越早做,職工的傷殘鑒定水平就越好,得到的賠償也就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什麽時候做,但是必須在工傷認定結論生效後壹年內做。壹般傷情穩定後,可以在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壹般來說,認為治療後三個月是穩定所需的最短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後三個月做。如果有的傷殘待遇沒有結束或者不能達到穩定,就要繼續推遲傷殘鑒定的時間。遭受工傷事故的工人可以得到社會保障局的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