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采納。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在報紙上刊登、廣播或電視播放。國內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公告的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明確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並附相關資料。中文姓名公告服務概述法律術語,主要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八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