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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熱初裝費的收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嗎?

取消了初裝取暖費,包含在工程總造價中。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和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格[2922]1996號)發布前,已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省級財政、物價部門要清理整頓各類專項配套費。

統壹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壹合並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按照嚴格控制、逐步降低的原則重新核定。

凡未經規定審批機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公布後壹律取消。

擴展數據:

以寶雞市為例:

結合寶雞實際,現將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分配情況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為120元/平方米;不應按建築面積計算的各類建築,按工程總造價的4%收取。

2.仍執行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攤標準(保[2011]43號)。即天然氣、集中供熱、消防等公共設施分別按照8%、30%、2%、60%的比例分攤,分攤標準為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72元。

3.調整後的標準從2018 1開始執行。

參考資料: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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