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稱為無因管理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的相似之處在於都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是故意的,而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的。
無因管理的債務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而設定的,因為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管理人管理我的事務是為了避免我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不是與我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壹旦無因管理成立,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債務。
該法律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管理義務,管理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