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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如何與執行法官溝通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應盡可能就案件情況與法官溝通,以便迅速、合法地采取執行措施。第壹,與法官建立有效的溝通,使案件的執行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即規範執行。二是措施的及時性:如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限和查封、凍結的期限,包括處理等待查封等問題。執行實務工作是保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終端”。法院已申請強制執行,並有權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才能要求銀行凍結其賬戶。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到期後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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