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執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名稱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