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項目的招標過程通常是“定義-資格-最低報價”:
1.定義:投標前細化設計文件、招標文件等項目定義文件;
2.資格審查:投標前組織資格預審,確保投標企業符合項目要求;
3.最低價中標:選擇通過資格審查且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以“最低報價”為唯壹選擇因素。
由於最低價中標導致惡性競爭、工程質量不足、“低價中標、高索賠”等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
從理論上講,最低投標價法並不完全符合《評標法》的規定。評標的法律依據是在投標價格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其他可以用貨幣量化的投標條件所得到的價格,而不僅僅是投標報價。
基於這些情況,越來越多的地區積極完善和探索這壹制度。目前只考慮報價的“低價中標項目”數量已經大大減少,價格遠不是唯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