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或者撤銷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時,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保密機關和單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和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負責保密的法人是:
1.保密責任法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為保密責任人的人,即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
2.機關、單位的負責人是本機關、單位的保密負責人,對保密工作全面負責。
3.單位其他負責人、內部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保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保密權限。
綜上所述,機關單位開展衍生擔保,不受擔保權限的限制。無法確定保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可以通過執行或者辦理密級事項,獲取國家秘密。保密權限較低的機關、單位,在執行或者辦理上級保密事項時,可以獲取超越其保密權限的國家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或者撤銷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時,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責任人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