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間諜活動,是指下列行為:
(壹)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進行或者指使、資助他人活動,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進行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指使、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
(四)指揮敵人攻擊目標;
(五)從事其他間諜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