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擴展數據: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或者誹謗公民。
《民法通則》第101、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公開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還規定了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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