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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打掉壹個疫情期間偽造電子通行證的團夥,相關負責人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沈陽打掉壹個在疫情期間制作電子出入境通行證的團夥,責任人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工作已經成為常態。大家在生活中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如果他們因為壹己私利造成惡劣影響,就要依法嚴懲。相信經過這次事件,犯罪分子也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壹定會在以後的人生中重新做人。也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了解壹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避免做出越過法律紅線的事情。

沈陽破獲了壹個在疫情期間偽造電子通行證的團夥。

2022年4月3日,沈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偽造了蓋有大東區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公章的電子出入境通行證,導致控制區內多人持偽造的電子通行證出入,對疫情防控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接到報警後,警方立即介入調查。經過持續努力,犯罪嫌疑人閆某佳、犯罪嫌疑人閆某義被抓獲。經查,犯罪嫌疑人閆某甲、犯罪嫌疑人閆某乙指使犯罪嫌疑人齊某某以每本兩元的價格偽造蓋有大東區防控指揮部公章的61電子出入境通行證,造成了極其不利和嚴重的後果。目前,涉案人員已被依法拘留,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這件事應該如何定性?

在這種情況下,三人將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證件公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65438+幾名男子的行為不僅影響了社會穩定,而且對疫情防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因此,應當數罪並罰,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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