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事件、民事糾紛、不服行政處理申訴等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行為。
調查代表基本可以認定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采取強制措施,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2、實施條件
試驗
(壹)司法機關對自己檢舉、控告、自首、移送、交辦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告人、檢舉人或者所在單位補充材料。
(2)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
(3)對於需要勘驗現場的,應迅速組織勘驗,以便發現和收集犯罪痕跡和證據。
調查
①?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②?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③?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於本機關管轄。
擴展數據
審查和調查的法律來源
我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將《案件檢查條例》規定的“立案”稱為“立案審查”。
《案件檢查條例》第四章將負責調查的成員視為調查組,《監督執紀規則(試行)》將審查人員視為審查組,並在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中對被審查人員和其他被談話人嚴格區分了審查談話和調查談話。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實施後,很少使用個案調查,壹般稱為個案審查、個案調查。
立案審查與立案審查沒有本質區別,是指紀檢機關及其紀檢人員和其他有關黨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采取適當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對已經立案的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進行審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都是通過合法手段收集證據,再現違紀發生過的事實。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立案調查。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備案前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