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都要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組織搶救,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防止事故擴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謊報或者遲報、毀滅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