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2011年7月前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女50周歲,男60周歲)。如果繳費未滿15年,他們可以在按月繳費滿5年後壹次性繳納剩余費用。7月11,2065438以後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女50,男60)。繳費未達到15的,要繼續按月繳費,直到達到15,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60周歲前可選擇按月或按年繳費;年滿六十周歲,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納十五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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