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和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監督權;
4.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5.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人的權利。
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常見方式有:
1.和解:當事人同意在不經過法院的情況下互相讓步,以終止糾紛或防止糾紛發生;
2.人民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雙方可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3.民商事仲裁:雙方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可以到設區的市以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被害人或者其他案件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訴或者上訴,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途徑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