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五條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第九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