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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應該多久設置壹次開放日?

生活垃圾處理等企業應設立開放日或開放網絡平臺,每年壹次以上,接待公眾參觀,增強公眾分類意識和參與度。在社會參與方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普及教育。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誰產生誰依法負責。國家采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城市生活垃圾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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