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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不實行以騙取金融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如下:

1.行為人不具有詐騙目的,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2.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且數額較大的,法院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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