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來自危險生物因素及相關因素的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無危險、無威脅狀態,生物領域具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本法適用於下列活動:
(a)預防和控制新出現的重大傳染病、動物和植物流行病;
(2)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4)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安全管理;
(5)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藥性;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