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國際社會達成的最重要的自然保護公約之壹。該公約於1992年6月5日聯合國在裏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正式通過,並於1993年2月29日正式生效(因此被定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根據第55屆聯合國大會決議,201慶祝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公約》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最高理事機構是締約方會議。締約方大會由政府代表組成。其職責是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的程序通過該公約的修正案、附件和議定書。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公平合理地分享自然資源產生的惠益。各締約方應制定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為此目的修改現有的戰略、計劃或方案。應盡可能和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納入各部門和部門的計劃、方案或政策。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使為生物技術研究提供遺傳資源的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能夠有效參與相關研究。采取壹切可行措施,促進和推動遺傳資源提供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優先考慮基於其提供的資源的生物技術所產生的成果和利益。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夠支付因執行《公約》而增加的費用。發展中國家應切實履行公約義務,采取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